LEC备考学习 | 三步解开“格式之战”迷惑

发表时间:2025-05-06 08:42作者:法平教育



格式之战

    Battle of the Forms

很多同学在学习合同法时,面对 “格式之战” 这一概念常常感到费解,难以理清交易双方条款冲突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这里给大家系统梳理一下,通过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207 条与关键判断流程,帮助大家明晰其中逻辑,攻克学习难点。









Battle of Forms


格式之战(Battle of Forms)是指交易双方(如买方和卖方)使用各自的标准合同条款(如订单与订单确认书)进行交易时,因双方文件中的条款存在冲突,需通过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207 条判断哪些条款最终成为合同内容的情况。

其关键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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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判断是否为有效接受(acceptance)


接受必须是 “明确且及时” 的(例如书面确认且在合理时间内发送)。若接受含糊或附带新条件,则视为无接受,原要约失效,可能构成 “反要约”(Counter-offer);若接受明确且及时,则进入下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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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判断接受时对方是否附加新条款或不同条款


看附加条款是否以 “对方明确同意” 为前提。若新条款中有类似如 “以你方同意我方条款为准”的条款,则构成反要约(counteroffer),需原要约人接受新条款才能成立合同;若否,则进入 “商人之间交易” 的特殊规则(UCC 2-2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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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适用商人之间交易的特殊规则(仅在双方均为 “商人” 时适用)


一般情况下,商人之间附加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内容。例如,卖方订单确认书中新增 “争议由纽约法院管辖”,买方未反对。若双方是商人,该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内容(除非买方及时反对)。

例外情况:

1. 原要约中已明确 “限制接受条款”(如写明 “仅接受原条款”)。例如,买方订单中写明 “不接受任何附加条款”,卖方仍发回含仲裁条款的确认书。结果是仲裁条款被排除(因原要约已明确限制接受条款)。

2. 附加条款 “实质性改变” 原合同。如条款显著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如价格、交货时间、争议解决方式),则视为实质性变更,需双方明确同意。

3. 原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明确反对附加条款 。



关键术语解释

反要约(Counter-offer):若接受中附加条款且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如 Dorton 案中的 “不情愿测试”),则原合同不成立,需对方重新接受新条款。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当交易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显著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如价格、交货时间、争议解决方式)时,该条款就被视为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明确同意,附加条款才有效。



最后一枪规则”(Last Shot Doctrine):实务中若双方文件存在矛盾条款,即“不同条款”(Different Terms)的冲突(如付款期限不同),部分法院会按 “最后一枪规则”(Last Shot Doctrine)以最后发送方的条款为准,或直接排除冲突条款。

UCC 2-207 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交易成立,即使条款存在冲突,只要双方有履约行为,合同仍成立(UCC 2-207 (3));同时平衡利益,通过规则防止一方通过标准条款 “突袭” 对方,保障商业效率。通过上述流程,UCC 2-207 在格式之战中兼顾合同灵活性与公平性。


以下是“格式之战”要点流程图,帮助大家直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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