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say Exception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RE)第 803 条指出,即便证人未能出庭,只要某些陈述符合特定条件,法庭仍可将其作为证据采纳。
今天,我们继续了解FRE803(5)条规定的关于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 第 803(5) 条规定,
“记录回忆” (Recorded Recollection) 是一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证人过去所知信息的例外,旨在提供对证人记忆障碍的补救措施。
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解读。
1
Recorded Recollection
要素
“记录回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
证人记忆现状
这一条件表明记录所涉及的事项是证人曾经知晓的,但在需要作证的时候,证人已经无法充分、准确地回忆起这些内容,以至于不能完整且准确地履行作证义务。
例如,在一个复杂的商业诈骗案件中,一位关键证人曾参与过一些重要的交易会议,但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在法庭作证时,他只能模糊地记得部分内容,无法清晰回忆整个会议细节来准确作证。
B
记录制作时机
记录必须是在证人记忆尚清晰时制作或被证人认可的。也就是说,这份记录应在事件发生后的相对短时间内创建,或在证人对记录的内容感到可信的情况下确认。
这确保了记录的可靠性,因为在事件发生后信息还较为新鲜时,证人对内容的陈述更可能准确。
C
记录内容准确性
记录需要准确无误地反映证人的知识。这意味着,记录内容应当忠实于证人在记忆清晰时所知晓的信息,不存在因主观故意或无意的错误、歪曲、遗漏等情况。
这确保了记录作为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使得法庭可以基于这份记录来接近事实真相。
2
证据使用方式
宣读为证据
如果该记录被法庭采纳,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将其宣读,作为证据呈现给法庭,帮助法官和陪审团了解证人原本知晓的情况。
不过,特殊之处在于,这份记录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将其作为证据提供时,才可以作为物证使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避免一方随意使用记录来不当影响审判结果,保证证据使用的公正性和谨慎性。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方若将满足条件的记录作为证据出示,那么这份记录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作为物证进一步接受法庭审查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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