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备考学习 | 传闻证据例外:关于陈述者自身状况

发表时间:2024-11-27 11:49作者:法平教育


Hearsay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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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RE)第 803 条(Rule 803 Exceptions to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规定,即使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某些满足特定条件的陈述依然可以被法庭采纳为证据。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传闻证据的另一类例外情形:

FRE 803(3) Then - Existing Mental, Emotional, or Physical Condition

当时存在的心理、情感或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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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则关注的是陈述者当时存在的心理、情感或身体状况相关的陈述,此类陈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被采纳。

但是用于证明记忆或相信的事实的陈述(除非与声明者遗嘱有效性或条款相关)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类型解读




心理状态方面:

包括陈述者当时的心理状况,例如动机、意图和计划等内容的陈述。


比如,在一个商业欺诈案件中,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被告曾说过 “我打算通过虚报账目来获取更多资金”,这一陈述(关于被告意图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这种对心理状态的陈述有助于法庭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背后的逻辑。


情绪、感官方面:

涉及陈述者当时的情绪(如恐惧、兴奋等)或感官体验(如看到的景象、听到的声音等感觉)的描述。


例如,受害者在遭受袭击后表示 “我当时害怕极了,感觉自己都要崩溃了”,这一关于情绪状态的陈述能够反映袭击事件对受害者的影响。


身体状况方面:

主要涉及对疼痛、健康问题等身体状况的描述。


例如,患者对医生说 “我头疼得像要炸开一样”,此身体状况陈述可用于相关医疗纠纷或伤害案件中。





此类陈述的例外




如果陈述是为了证明所记忆或相信的事实,这种陈述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即陈述可能不被采纳。这是因为记忆可能不准确,相信的事实也可能缺乏客观依据。


例如,证人说 “我记得被告那天在犯罪现场”,仅以此记忆作为证明被告在场的证据是不可靠的,因为记忆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如时间流逝、个人偏见等。


特殊例外:但是,如果这种关于记忆或相信的陈述与声明者遗嘱的有效性或条款相关,则可以被采纳。


比如说,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后提到 “我一直记得我的大女儿对我最好,所以我要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她”,这种与遗嘱相关的记忆陈述对于判断遗嘱的有效性和理解遗嘱条款有着重要意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特殊情况考虑到遗嘱在法律和个人财产处置中的重要性,以及立遗嘱人心理状态对遗嘱形成的关键影响。





规则意义




关于陈述者自身状况这一规则的存在使得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相关人员的状态,从而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


它在保证证据可靠性和相关性的基础上,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和调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灵活的证据采信标准,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内在状态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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