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备考学习 | Hearsay Rule under FRE 804

发表时间:2024-11-11 08:26作者:法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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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FRE)于 1975 年生效,其中针对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专章规定体现了其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传闻证据的基本原则


FRE第 802 条明确了传闻证据的基本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是不可采纳的,除非本证据规则自身或者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立法授权、国会立法所确认的其他规则有特殊规定。这种规定方式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的大框架,旨在维护证据采信的严肃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程序中证据的质量。


FRE第804条列出了陈述者不能出庭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况:

1

804 (b)(1) 先前证词 Former Testimony


先前在审判、听证或合法的庭外取证过程中作为证人所给出的证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条件。这里的 “合法的庭外取证” 包括如合法的证人 deposition(宣誓作证的庭外询问)等情况。


例如,在之前的一个类似案件的庭审中证人的证词,如果现在新的案件中涉及相同或类似的争议点,且之前案件中的当事人(或与当前当事人有利益关联的前身)有充分机会询问该证人,那么这份先前证词在符合条件时可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这种规定是考虑到在之前的司法环境下,该证词已经经过了一定程度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2

804(b)(2) 临终陈述 Statement Under the Belief of Imminent Death


如果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认为自己即将死亡,这种基于对死亡的迫近感而作出的关于死因或相关情况的陈述具有特殊的可采性。


传统上,这种临终陈述被认为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个人在面临死亡时通常没有说谎的动机,会如实陈述与自己死亡相关的情况。


例如,在凶杀案现场,受害者在临死前向周围人说出凶手的特征或袭击的相关情况,这种临终陈述在符合条件时可作为传闻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帮助法庭查明真相。

3

804 (b)(3) 不利陈述 Statement Against Interest


如果陈述者作出的陈述对其自身利益是不利的,这种陈述违背了一般人自我保护的本能,所以其真实性相对较高,可被视为传闻证据的例外。


作出该陈述时,它对陈述者自身的所有权或金钱利益是不利的,比如承认自己在某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者极有可能使陈述者对他人的主张无效,例如承认自己之前对他人的指控是虚假的,或者使陈述者面临民事或刑事的责任,如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

4

804 (b)(4)个人或家族史陈述Statement of Personal or Family History


在涉及个人或家族历史相关的案件中,某些了解情况的人的陈述,可能由于其特殊的信息来源或与家族传承等因素相关,可在符合条件时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


例如,一个家族中的长辈对于晚辈的出生情况的陈述,或者一个与某家庭关系密切的邻居对于该家庭成员死亡情况的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法庭考虑作为证据使用,因为他们基于特殊的关系可能拥有较为可靠的信息来源。

5

804 (b)(5)   其他例外Other Exceptions


这是一种兜底性规定,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确保在一些特殊场景下符合证据价值要求的传闻证据不被一概排除。

6

804 (b)(6) 不法导致陈述者无法出庭时针对该方的陈述Statement Offered Against a Party That Wrongfully Caused the Declarant’s Unavailability.


当一方通过不法行为导致(或默许不法行为导致)陈述者无法作为证人出庭,并且其目的就是为了造成这种结果时,如果针对该方提出陈述者的相关陈述,这种陈述可作为传闻证据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对自己不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破坏司法公正。


例如,一方威胁或贿赂陈述者使其不出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可能因陈述者不能出庭而受影响的相关陈述,在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这一方时,可作为证据进入法庭程序,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证据规则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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