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FRE)于 1975 年生效,其中针对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专章规定体现了其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传闻证据的基本原则
FRE第 802 条明确了传闻证据的基本原则,即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是不可采纳的,除非本证据规则自身或者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立法授权、国会立法所确认的其他规则有特殊规定。这种规定方式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的大框架,旨在维护证据采信的严肃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程序中证据的质量。
FRE第804条列出了陈述者不能出庭的传闻证据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