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备考学习 | Frye 规则:专家证言的司法审查

发表时间:2024-10-08 09:11作者:法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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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ye 规则(The Frye Rule)是美国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证据标准,旨在确保科学证据在法庭上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该规则源于1923年的Frye v. United States一案


在这起案件中,法庭不仅首次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还对专家证言的内容施加了约束。


该案中,Frye 被指控谋杀了一名医生。后来,他撤销了之前的供述。Frye 的律师在审判期间请求一名专家出庭作证,这位专家声称对 Frye 进行了一项当时非常新颖的测谎试验,并表示测试结果表明 Frye 的翻供是真实的——即他实际上并未杀害 Brown 医生。然而,这一专家证言并未被法庭采纳。在判决中,法官认为该测谎技术过于新颖,无法确立其作为证据的资格。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D.C. Court of Appeals)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Frye 规则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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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接受性/普遍接受性:

Frye 规则强调,科学证据必须在相关领域得到“普遍认可”(general acceptance)。这意味着,在法庭接受证据之前,该科学技术或原理必须经过广泛的同行评审,并在相关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验证。这一要求确保了法庭不会被未经验证或新颖的科学理论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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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资格的审查:

法官在判断某一科学原理或发现是否能够被采纳为证据时,需对其所属领域的接受程度进行考量。


然而,Frye 规则并未规定对此判断的具体标准,法官没有明确说明何为“普遍认可”(generally accepted),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认可的范围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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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原理的界限:

Frye 规则中提到的“实验” (experimental) 和“证实”(demonstrative)阶段之间的界限,给法官带来了判断上的困难。


法官需要考虑科学原理是否经历了充分的测试和验证,以此来确认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科学知识,还需对相关领域进行详细了解。


Frye 规则的灵活性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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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Frye 规则在内容上显得相对保守,主要依赖于专业领域的共识来排除未经检验或高度推测性的科学观点,但其灵活性又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灵活性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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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遍接受”的广义与狭义解释:

当对新颖科学证据所属领域进行广义解释时,Frye 规则的适用要求显得更为严格,而狭义解释则可能降低标准,使得某些证据得以进入法庭。这种变化使得法律人士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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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逐渐扩大:

尽管最初Frye 案并未频繁被引用,逐步其影响力开始上升,成为评估各种新颖科学证据,以确保其内容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石。


1975年,随着国会通过联邦证据规则,Frye 规则的某些版本被广泛采纳,为很多新科学领域提供了合法性评价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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