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典的案例是Surocco v. Geary (1853)。当时旧金山发生了一场大火,为了阻止火势蔓延,市长下令拆除部分建筑物,以形成防火隔离带。原告的房屋在此过程中被摧毁,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裁定,摧毁房屋是为了防止火灾扩散,保护公众安全,因此属于公共紧急避险,市长不需为此行为承担责任。
例如相关案例Vincent v. Lake Erie Transportation Co. (1910),在一场严重的暴风雨中,被告的蒸汽船停靠在原告的码头上。为了防止船只失控造成更大的损害,船员将船只固定在码头上,结果船只对码头造成了损坏。法院认定,被告为了保护船只和船员的安全,采取的行为是合理的,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然而,由于该行为给原告的码头造成了损害,被告仍需对该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