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域外适用举例

发表时间:2024-01-09 14:28

(一) 刑法的域外适用。《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以及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行为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如果罪犯并不处于我国领域内,司法机关则只能以间接的方式进行管辖,即我国刑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反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性质上是冲突规范,即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且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的经济利益免受损害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国际竞争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缺乏统一的解决违反竞争法纠纷的机制下,建立域外适用制度,还可以防止外国对我国企业滥用反垄断法,起到威慑作用。


(三)证券法的域外适用。2020年3月1日,我国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其实施为建立跨国证券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新《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首次肯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赋予了监管部门跨境监管的主体权力,从法律概念上,可以称之为“长臂管辖”。就目前新《证券法》关于域外管辖的规定来看,所有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只要在境内产生了“构成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均有可能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四)劳动法的域外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可见,我国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之推动,大量劳动者远赴海外工作,同时亦有大量外国人来华工作,如何扩展我国劳动法的域外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已有所规定。


通过分析我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可知我国在涉及国家安全与重大经济利益的部分法律已包含了某些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款,但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与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相比,我国相关立法、执法与司法还处于起步状态,具有域外效力的中国法治体系亚待加快建立。


内容来源:《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分析》作者: 彭娇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 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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